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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13 深市 东旭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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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14

深交所:关于对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关于对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 9565 号,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辉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于 2017年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辉懋持有的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客车”)100%股权。根据东旭光电与上海辉懋签订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上海辉懋承诺申龙客车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经审计
后的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30,000 万元、40,000 万元、55,000 万元。若申龙客车在利润承诺期间内各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承诺净利润数,则上海辉懋应对不足部分优先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其余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同时,若东旭光电在利润承诺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上海辉懋应当退还补偿股份相应的现金分红款。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申龙客
车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 84,781.18
万元,与业绩承诺相差 40,218.82 万元。根据《利润补偿协议》,上海辉懋应补偿东旭光电股份 9,750 万股,并退还该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款 1,365 万元。东旭光电将按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回购上海辉懋持有的上述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截至目前,上海辉懋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上海辉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
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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