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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13 深市 东旭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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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_监管函

公告日期:2021-11-01

东旭光电_监管函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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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21〕 第 164 号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5 日, 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
理部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 171 号)的回复说明》 称, 由
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
未能满足公司 2019 年 11 月 18 日提取中期票据本息兑付资金的需求,
公司已于当日启动《关于在财务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
预案》。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存续期间,
如财务公司出现风险处置预案披露的风险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
以披露。 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0 年 7 月 25 日才
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
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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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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