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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公告日期:2021-09-24

泛海控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债券代码:114372                                  债券简称:18 海控 01
债券代码:112920                                  债券简称:19 泛控 01
债券代码:112995                                  债券简称:19 泛控 02
债券代码:149035                                  债券简称:20 泛控 01
债券代码:149044                                  债券简称:20 泛控 02
债券代码:149116                                  债券简称:20 泛控 03
债券代码:114769                                  债券简称:20 泛海 01
债券代码:114784                                  债券简称:20 泛海 0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作为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公司”、“发行人”)发行的“18 海控 01”、“19 泛控
01”、“19 泛控 02”、“20 泛控 01”、“20 泛控 02”、“20 泛控 03”、“20 泛海 01”、“20
泛海 02”的受托管理人,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与泛海控股签署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有关约定,现就泛海控股及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9 月 22 日,泛海控股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传票,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公司境外
附属公司泛海控股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国际”)、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担保”)诉至法院。相关情况如下:

  1、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2、案件当事人

  (1)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被告:泛海控股国际有限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案由

  2019 年 4 月,原告与泛海控股国际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7,000
万美元,期限为首次提款日起 3 年。泛海控股以三笔开立在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的存单共计人民币 5 亿元为上述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4 月 13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民生担保为上述融资提供保证担保。上述贷款本金余额为69,300,000 美元。原告认为泛海控股近期发生多项重大不利事件,对原告的担保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故宣布上述融资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前进行清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9 月 2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借款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进行偿还。为此,原告对泛海控股国际、泛海控股、民生担保提起了诉讼。
  4、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泛海控股国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69,300,000 美元;

  (2)依法判令被告泛海控股国际支付原告自 2021 年 6 月 21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的利息 392,186.72 美元以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
期利息;

  (3)依法判令被告泛海控股国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80,000 元;

  (4)依法判令如被告泛海控股国际不履行上述第 1-3 项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就被告泛海控股开立在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的三张质押存单项下本息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泛海控股国际继续清偿;


  (5)依法判令被告民生担保对上述 1-3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泛海控股国际、泛海控股、民生担保共同承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
    二、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
12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因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公司相关人员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宋宏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对张喜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关于对舒高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三”)、《关于对陆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四”),有关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1.警示函一

  宋宏谋:

  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且在相应《对外担保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露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与杭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后续进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在此期间先后担任公司总裁、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
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2.警示函二

  张喜芳:

  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与杭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后续进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的时任总裁,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警示函三

  舒高勇:

  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且在相应《对外担保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公司的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
为记入诚信档案。

  4.警示函四

  陆洋:

  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与杭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后续进展、未及时披露民生证券股权被冻结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上述人员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中信建投作为“18 海控 01”、“19 泛控 01”、“19 泛控 02”、“20 泛控 01”、“20
泛控 02”、“20 泛控 03”、“20 泛海 01”、“20 泛海 02”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报告。中信建投将按照上述各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特此提请“18 海控 01”、“19 泛控 01”、“19 泛控 02”、“20 泛控 01”、“20 泛
控 02”、“20 泛控 03”、“20 泛海 01”、“20 泛海 02”持有人关注相关风险,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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