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方生效。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三)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项。 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 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出决议。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
出决议。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6 年 3 月)》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述事项的变 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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